{"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8125"}},{"term":{"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條"}}],"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8125&lawline_id=20100107-%E7%AC%AC%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925070201100","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條","順序":1,"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1003,"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n一、視覺藝術產業。\n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n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n四、工藝產業。\n五、電影產業。\n六、廣播電視產業。\n七、出版產業。\n八、廣告產業。\n九、產品設計產業。\n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n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n十二、建築設計產業。\n十三、數位內容產業。\n十四、創意生活產業。\n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n十六、族群語言教育文化推展產業。\n十七、無形文化資產教育推展產業。\n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925070201100","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十六、十七款。\n\n二、族群語言為文化積累之重要基礎,亦是文化推廣與學習的最佳媒介。為補足正規學校族群語言教育之不足、深化我國文化之傳承,並創新相關產業之發展,主管機關應針對我國各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的相關語言教育產業,予以輔導。\n\n三、傳統表演藝術、工藝、口述文化、民俗、知識與實踐等無形文化資產,皆為文化傳承之重要元素,主管機關應結合教育,以創新創意之模式進行推廣,促成相關文化技藝活動產業化,以期協助文化積累與推展。","_id":"0108125-bill-1060925070201100-20100107-第三條","_prev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1124070200300","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條","順序":1,"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1205,"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n一、視覺藝術產業。\n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n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n四、工藝產業。\n五、電影產業。\n六、廣播電視產業。\n七、出版產業。\n八、廣告產業。\n九、產品設計產業。\n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n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n十二、建築設計產業。\n十三、數位內容產業。\n十四、創意生活產業。\n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n十六、街頭藝文產業。\n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20100107-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1124070200300","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我國街頭藝文發展日漸流蓬勃,惟目前僅分散於各縣市各自管轄,並無中央統一之發展策略。\n\n三、爰此,新增第一項第十六款,將街頭藝術納入本法之範疇。\n\n四、第十七款配合第十六款之變更。","_id":"0108125-bill-1061124070200300-20100107-第三條","_prev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00107-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107,"動作":"制定","內容":"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n 一、視覺藝術產業。\n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n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n 四、工藝產業。\n 五、電影產業。\n 六、廣播電視產業。\n 七、出版產業。\n 八、廣告產業。\n 九、產品設計產業。\n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n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n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n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n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n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n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00107-三讀-2010010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181225-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225,"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n 一、視覺藝術產業。\n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n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n 四、工藝產業。\n 五、電影產業。\n 六、廣播電視產業。\n 七、出版產業。\n 八、廣告產業。\n 九、產品設計產業。\n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n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n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n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n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n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n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181225-三讀-20100107-第三條"},{"法律代碼":"010812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100107-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n 一、視覺藝術產業。\n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n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n 四、工藝產業。\n 五、電影產業。\n 六、廣播電視產業。\n 七、出版產業。\n 八、廣告產業。\n 九、產品設計產業。\n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n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n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n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n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n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n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107-三讀","說明":"","_id":"0108125-20230512-三讀-20100107-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