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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條                     bill-1050311070201600 |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說明
                                        法條歷程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說明] 
                            一、新增第三項。
 二、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因而致人死傷者,提高汽車駕駛人罰鍰數額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並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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