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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                     bill-1060929070200800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吊扣牌照三個月。說明
                                        法條歷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說明] 
                            加重第一項罰鍰及新增吊扣牌照三個月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