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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之一                     bill-1091008070201200 |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說明
                                        法條歷程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明定未依規定裝設及維持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正常運作者之處罰,應裝設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