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之一
bill-1100322070202500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兩件違規舉發事項之時間需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