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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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法條歷程 | |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法條歷程 | |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法條歷程 | |
|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法條歷程 |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