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號 | 內容 | 
|---|---|
|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法條歷程 | 
            |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
|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法條歷程 | 
            |
|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法條歷程 | 
            |
|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
|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法條歷程 | 
            |
|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