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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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為辦理林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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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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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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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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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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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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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