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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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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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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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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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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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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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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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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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