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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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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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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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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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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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工程分局。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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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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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