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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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辦理能源之政策、規劃、管理及推動業務,特設能源署(以下簡稱本署)。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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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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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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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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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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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依規定請領生活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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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