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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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辦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特設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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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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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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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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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其應具備資格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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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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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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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