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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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規劃與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特設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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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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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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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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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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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人事事項,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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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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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