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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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業務,特設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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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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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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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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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部核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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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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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