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19470327-第八條修法歷程

19470327-三讀 制定

行政院置秘書一人,特任,副祕書長一人,簡任,祕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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