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19470327-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470327-三讀 制定

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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