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19470327-第十四條修法歷程

19470327-三讀 制定

行政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八人得為荐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二人或三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六人至九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或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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