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19470327-第十條修法歷程

19470327-三讀 制定

秘書處置秘書十四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荐任,科長十人至二十人,荐任,科員四十人至五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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