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設統計長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本部之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內政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統計處及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由內政部及主計處就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人員名額中,會商支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