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釐訂禮制事項。 二、關於審訂樂典事項。 三、關於改良風俗事項。 四、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五、關於褒揚事項。 六、關於名勝、古蹟及古物之調查、登記、保管事項。 七、關於先哲、先烈祠宇及寺廟、僧道之管理、登記事項。 八、關於宗教團體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