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政機關之組織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政人員之訓練、任免、考覈獎懲事項。 三、關於土地調查、測量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土地使用事項。 五、關於土地估價及土地稅率事項。 六、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七、關於都市計劃及建築事項。 八、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在土地法所定之中央地政機關未成立前,關於土地行政及土地調查、測量、登記、估價之籌備事項,暫由地政司掌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