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380211-第十條修法歷程

19380211-三讀 全文修正

地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政機關之組織及經費事項。
二、關於地政人員之訓練、任免、考覈獎懲事項。
三、關於土地調查、測量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土地使用事項。
五、關於土地估價及土地稅率事項。
六、關於土地徵收事項。
七、關於都市計劃及建築事項。
八、關於移民實邊事項。
在土地法所定之中央地政機關未成立前,關於土地行政及土地調查、測量、登記、估價之籌備事項,暫由地政司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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