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490506-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19490506-三讀 全文修正

內政部置視察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六人簡任,餘薦任,視導八人至十二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視察及指導內務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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