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490506-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490506-三讀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人事管理法規之規定,掌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應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及雇員名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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