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490506-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19490506-三讀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均簡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需用佐理人員名額,應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及雇員名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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