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組織計畫之釐訂改進審核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選舉事項。
五、關於自治經費之籌劃監督事項。
六、關於地方行政概算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邊政輔導事項。
八、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九、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事項。
十、關於服制之釐訂事項。
十一、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十二、關於人民之褒揚獎勛撫卹事項。
十三、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四、關於劃一時曆事項。
十五、關於先哲先烈祠宇與寺廟登記管理及不屬其他部會職掌之宗教事項。
十六、關於名勝古蹟及古物之調查登記保管事項。
十七、關於其他民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