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490506-第十三條修法歷程

19490506-三讀 全文修正

合作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合作事業之計劃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合作實驗區之設計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合作社登記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合作事業之調查統計事項。
五、關於合作人員之登記考核事項。
六、關於合作社物品供銷業務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合作機關團體之聯繫事項。
八、關於其他合作行政事項。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