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民政、戶政、兵役行政、社會行政、合作行政、勞工行政、地政、人事行政、法制、文書、事務管理、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結構工程、測量、地圖繪製、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