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730703-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730703-三讀 全文修正

地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測量、登記及測量人員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規定地價、土地改良物估價及估價人員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平均地權政策之督導實施事項。
四、關於地權調整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土地重劃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土地徵收、公地撥用及地方公地管理事項。
七、關於土地租賃、管理及扶植自耕農事項。
八、關於土地使用計畫之編定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區域綜合開發計畫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關於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
十一、關於水陸地圖及標準地名之審議、釐訂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地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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