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730703-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730703-三讀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規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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