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117-三讀 增訂
內政部設消防署,掌理全國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消防工作以預防災害、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為主要任務;而警察工作則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兩者工作性質不同,目前我國消防組織仍隸屬於警察體系,不但增加警察工作之負擔,而且影響消防專業之正常發展。爰增列本文,俾資依據。
三、消防組織具全國一致性,任務機動性,宜統由消防署統一指揮、監督、管制、連繫以遂行任務之需要,故宜建立自中央至地方一元化之消防組織,以強化消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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