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經濟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