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

19960919-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法歷程

19960919-三讀 增訂

經濟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配合新人事制度修正職務列等。
三、將原會計處及統計處之職掌與編制,予以分條訂明。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