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

19960919-第二十七條之二修法歷程

19960919-三讀 增訂

經濟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予以設置。
三、政風處處長由參事一名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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