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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組織法
19960919-第二十七條之二修法歷程
19960919-三讀 增訂
經濟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予以設置。
三、政風處處長由參事一名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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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019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019, lawline_id=19960919-第二十七條之二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