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19430626-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19430626-三讀 全文修正

交通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
人事處需用人員名額,由交通部就本法規定之薦任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與銓敘部會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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