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布選舉公告之日起至第四十五條所定競選活動期間前,任何人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左列活動之一,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公開演講或公開集會,從事競選宣傳。 二、散發傳單或懸掛、豎立、張貼標語、壁報從事競選宣傳。 三、使用宣傳車輛或當眾呼叫從事競選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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