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經費之支出超出選舉委員會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最高限額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競選經費之支出超出選舉委員會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最高限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