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30628-第九十五條之一修法歷程

19830628-三讀 增訂

競選經費之支出超出選舉委員會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最高限額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支出超過最高限額之處罰標準,以端正選舉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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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716-三讀 修正

競選經費之支出超出選舉委員會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最高限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說明
依據行政院七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臺七十九財字第一九六O一號函規定,現時所訂定或新修正之法律,貨幣單位一律採新臺幣為準,而銀元與新臺幣之兌換率為一比三,爰將罰鍰部分修正以新臺幣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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