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30628-第八十七條之一修法歷程

19830628-三讀 增訂

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意圖妨害選舉或罷免,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將個人以暴力妨害選舉或罷免之處罰,納入本法,俾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所保障,並維持選舉或罷免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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