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應由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應斟酌公職人員選舉種類、法定競選活動項目訂定基本金額;並以選舉區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乘基本金額及物價指數計算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競選經費最高限額=(選舉區人口總數÷選舉區應選名額)×基本金額×物價指數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應由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種類、競選活動期間,斟酌選舉區面積、交通狀況,競選活動項目及必需費用,並參照物價指數,訂定基本金額;而以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乘基本金額計算之。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應由選舉委員會依規定計算,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限額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十五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二、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八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省(市)長新臺幣一千萬元,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市)長各新臺幣六百萬元,省(市)議員新臺幣四百萬元,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各新臺幣二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五十萬元,村、里長新臺幣八萬元。
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應由選舉委員會依規定計算,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限額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十五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二、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八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省(市)長新臺幣一千萬元,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市)長各新臺幣六百萬元,省(市)議員新臺幣四百萬元、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各新臺幣二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五十萬元,村、里長新臺幣八萬元。
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