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830628-第四十五條之二修法歷程

19830628-三讀 增訂

候選人不得接受左列競選經費之捐助:
一、外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助。
二、同一種選舉其他侯選人之捐助。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一)外國透過金錢干預本國選舉;(二)候選人為他日政治上之利益變相助選,爰增列不得接受競選經費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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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126-三讀 修正

候選人不得接受左列競選經費之捐助: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之捐助。
二、同一種選舉其他候選人之捐助。

說明
配合「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修正草案,爰於第一款增列「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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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716-三讀 修正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左列競選經費之捐助: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同一種選舉其他政黨或候選人。
三、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說明
一、增列政黨為本條規範之對象。
二、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增列公營事業及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為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捐助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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