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910716-第五十六條之二修法歷程

19910716-三讀 增訂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政黨登記之候選人不得接受競選經費之捐贈;其競選活動,以參加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之競選活動為限。

說明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係政黨比例代表制,而政黨登記之候選人並未直接參與競選活動,其活動係由政黨為之,爰明定不得接受競選經費,亦不得從事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以外之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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