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910716-第六十七條之一修法歷程

19910716-三讀 增訂

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其所遺缺額,依前條規定辦理。

說明
明定當選人具有外國國籍者之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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