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940715-第一百條之一修法歷程

19940715-三讀 增訂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說明
本條新增,有關選舉之犯罪宜速審速結,以維公平正義;再者,拖延審理時間,證據亦易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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