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940715-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法歷程

19940715-三讀 增訂

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前,如有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活動,並定期重行選舉。

說明
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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