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940715-第五十條之一修法歷程

19940715-三讀 增訂

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
廣播電視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候選人及政黨得公平競爭,得以平等使用深具影響力之電視媒體競選,特明定選舉委員會須以公費舉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或辯論會,是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傳播媒體應為公平公正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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