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21231-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法歷程

20021231-三讀 增訂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不全、不符規定、保證金不足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應拒絕受理。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申請登記之表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因事涉人民權益,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有關表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之規定,移列於本條規定之;另申請登記期間內,其每日起、止時間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由選舉委員會公告,其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亦應拒絕受理,爰增列明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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