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40323-第九十三條之一修法歷程

20040323-三讀 增訂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三、四項者,明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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