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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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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17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177, lawline_id=20071106-第一百二十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