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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一百十九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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