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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一百零五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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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17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177, lawline_id=20071106-第一百零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