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0071106-第一百零六條修法歷程

20071106-三讀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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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三讀 修正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有關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之規定可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相關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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